多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0余万,北京刑事律师提出多条辩护意见,法院采纳后判处缓刑。

【案情回顾】
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,被告人吴某某于2015年1月至8月间,在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AA大厦等地,伙同被告人赵某、朱某、孙某某、韩某,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,以北京融艺财富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,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推销所谓的“实物艺术品资本产品”,与投资人签订《实物艺术品资本产品销售合同书》等协议,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,吸收孙某某等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900万元。被告人吴某某、赵某、朱某、孙某某、韩某均于2016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民警查获。涉案款项已全部退还投资人。
【律师观点】
被告人吴某某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担任其辩护人。
在接受委托后,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,详细案情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,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,故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【法院审理】
北京东城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吴某某、赵某、朱某、孙某某、韩某无视国法,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,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数额巨大,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,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依法应予刑罚处罚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。
同时,法院采纳了北京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,罪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。